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19號
ULDM,114,聲,819,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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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符合定應執行刑,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4年度執更緝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李政玟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
,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
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4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
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
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
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
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
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且其
中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以及編號2、5所示之罪,分別
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29號、第1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10月、8月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裁定書、被
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均得易科
罰金,又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均不得
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聲請人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
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卷第17頁)在卷可
稽,已合定刑要件,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之罪,雖已執行
完畢、附表編號2所示有期徒刑之罪,雖部分已易刑執行完
畢,然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
自仍得併予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
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㈢爰依上開二說明,審酌本案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參酌受刑
人所犯各罪情狀、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
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
之嚴重程度,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併
考量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對於定刑表示:請求從輕量刑,家
中只剩母親,願與被害人和解賠償等語等一切情狀,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雖 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 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程序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松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表:受刑人李政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犯詐欺取財罪 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8日至111年3月16日 111年2月至5月間某數日 108年3月中旬起至108年11月中旬止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第5184號 112年度偵字第7527號 112年度偵續字第3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86號 112年度易字第759號 113年度易字第21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19日 113年3月26日 113年10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86號 112年度易字第759號 113年度易字第2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9月22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⒈編號1、3、4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⒉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70號(已執畢)。 ⒈編號2、5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⒉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8號(部分已易刑執畢)。 ⒈編號1、3、4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⒉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17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犯詐欺取財罪 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3日 110年3月19日至110年5月3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續字第36號 112年度偵續字第3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15號 113年度易字第21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215號 113年度易字第2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⒈編號1、3、4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⒉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17號。 ⒈編號2、5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⒉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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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