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34號
ULDM,114,聲,734,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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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廣泰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更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廣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廣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
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
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
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
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
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一、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刑,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依前揭裁定意旨,本院就
附表所示之案件再為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
前開裁判所為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
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聲請就附表所示3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未表示意見,
再考量受刑人前科情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各罪
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等情,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
受刑人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其餘所示之罪刑 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部分,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 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 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說明。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潘廣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7日 109年12月1日 113年4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8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9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91號 113年度訴字第392號 113年度易字第950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191號 113年度訴字第392號 113年度易字第95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14日 114年2月11日 114年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192號(已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1、3,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914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66號。 ⒉附表編號1、3,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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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