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25號
ULDM,114,聲,725,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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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瑋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瑋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瑋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
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
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81號
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各罪均在附
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
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
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
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服社
會勞動之利益。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
表所示之罪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
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2份在卷可稽,已合定刑要件。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3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
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
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
即有期徒刑2年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
欺罪,其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相同,考量其責任非難之
重複程度、3罪相隔時間不到1個月、犯罪情節、態樣、所反
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
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暨受刑人於本院定執行刑「陳述意
見調查表」表示: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等一切
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 分,係併執行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得抗告。
附表:受刑人葉瑋烋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6日 111年5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8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4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36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59號 112年度訴字第430號 判 決 日 112年2月24日 112年11月8日 114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00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59號 112年度訴字第430號 確 定 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12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4年12月19日) 114年6月26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26號 編號1、2部分,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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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