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723號
ULDM,114,聲,723,202510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
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
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
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
罰之條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106年度台
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
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
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
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4年6月14日)前所為,而本
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案件之刑
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
罰之要件相符。受刑人復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114年
8月5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
表編號7)、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至6)合併定
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參(本院卷第19
至20頁)。從而,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2年4
月12日前某時至112年11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且附表
編號1至6均係被告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犯,犯罪類型、
態樣、侵害法益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考量
受刑人於各案中均坦承犯行,略見悔意,另本院前已寄送陳
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其表示有小孩及長輩要撫養等語(
本院卷第109頁);兼衡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
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 因並無宣告多數罰金應併予執行之情形,而不在本件定執行 刑範圍之列。至附表編號7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前 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林建裕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間某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 112年9月間某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 112年9月間某日起至112年9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3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3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8、28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5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5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7、188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13日 114年5月13日 114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5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55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7、188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4日 114年6月14日 114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0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0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8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間某日起至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間某日起至112年10月6日 112年9月間某日起至112年9月2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8、28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8、28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8、28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7、18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7、18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7、188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13日 114年5月13日 114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7、18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7、188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7、188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4日 114年6月14日 114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85號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定執行刑範圍) 犯罪日期 112年(聲請書誤載為114年)4月12日前某時起至112年6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4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99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996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