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95號
ULDM,114,聲,695,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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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譽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譽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譽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
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
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
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
0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
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
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
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
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
,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
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
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
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
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
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
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
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
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
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
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
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
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
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
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陳譽升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
而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
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
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
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
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裁判確定日前
,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可佐。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聲字第996號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經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依前揭判決意旨,本院就附表
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
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
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
即有期徒刑11年9月。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
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
係、各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
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
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
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
,暨受刑人對於本案如何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
見等情,有陳述意見調查表、刑事陳述意見狀(本院卷第37
、127頁、第131頁以下)存卷可佐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 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 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陳譽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7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910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849號、112年度偵字第2042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70號 113年度易字第291號 113年度簡字第9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5月16日 113年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270號 113年度易字第291號 113年度簡字第978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7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6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150號) ②編號1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聲字第9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6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150號) ②編號1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聲字第9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2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150號) ②編號1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聲字第9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19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8月10日起至112年8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1849號、112年度偵字第20424號 112年度偵字第8356、8355、8354、8353、8352、8351、8350、8349、5191號 112年度偵字第834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97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9月19日 113年11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978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40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461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6日 114年1月22日 114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25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150號) ②編號1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聲字第9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6號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59號
編      號       7       8 罪      名 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以下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5月間某日 112年6月初某日起至112年6月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5471、10871號 112年度偵字第5471、1087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05號 112年度訴字第605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1日 114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605號 112年度訴字第605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7日 114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54號 ②編號7、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54號 ②編號7、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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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