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74號
ULDM,114,聲,674,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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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明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
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一、二,符合數罪並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6、7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應執行
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
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
,另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
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
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
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
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
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
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
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林志明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於如
附表一、二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一、二所示各
罪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聲
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均合於前揭法定程序要件,應認其聲請為正當。
又經本院收受案件後,函請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對於本件定
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未據受刑人回覆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本院卷第55頁)附卷可憑,是本件已充分給予受刑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等相關程序保障,先予敘明。
 ㈡本院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法律秩序內部性界限,同時衡酌
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
,以及刑罰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
素,併參酌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就附表一所示案件再為
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即不得重於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
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新臺幣2萬1,000元以下
);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
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且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
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及衡酌其內部界限,分別定如主文所示 之應執行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及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侵占遺失物罪 侵占遺失物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罰金新臺幣7,000元 罰金新臺幣8,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3月25日 113年9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速偵字第489號 113年度偵字第4690號 113年度偵字第1085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268號 113年度簡字第267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9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7日 113年12月31日 114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268號 113年度簡字第267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92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9日 114年2月12日 114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12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罰執更字第10號) ②編號1、2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應執行罰金13,000元【已執畢】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罰執字第2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罰執更字第10號) ②編號1、2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27號裁定應執行罰金13,000元【已執畢】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89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4年1月1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4年度速偵字第35號 114年度偵字第816號 114年度偵字第81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55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92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92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4月28日 114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55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92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92號 確定日期 114年3月18日 114年5月30日 114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74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執助字第479號)【已執畢】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89號 ②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89號 ②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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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