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941號
ULDM,114,易,941,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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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才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8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前為配
偶,渠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被告
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846號民
事通常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為
騷擾聯絡之行為,有效期間為1年,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20
日以113年度家護聲字第70號裁定延長前揭保護令2年確定。
被告明知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
,於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4年6月17日12時30分許,前住
告訴人位於雲林縣○○鎮○○路000號(老廣炒飯)工作場所,
以向告訴人索討欠款為由騷擾告訴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14年9月5日繫
屬本院後,被告業於114年9月8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甫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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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