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50號
ULDM,114,易,35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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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50號
114年度易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許俊雄
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230、10589、10950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黃秋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9月12日11時2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
重型機車(下稱甲車),至址設雲林縣○○○○000號之吳地
大東庄天后宮,徒手竊取餅乾、水果、飲料及人蔘禮盒1盒
,得手後騎車離去
 ㈡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9月2
8日18時58分許,騎乘甲車,至址設雲林縣○○鎮○○路000號之
福德宮,徒手竊取蘋果柚子各2顆、梨子3顆及鳳梨1顆,
得手後騎車離去。
 ㈢被告、趙陽明趙陽明涉犯竊盜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3
年9月30日19時許,被告、趙陽明分別騎乘甲車、車牌號碼0
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至址設雲林縣○○鎮○
○路000號之福德宮,徒手竊取奇異果6顆、西瓜1顆及礦泉水
3瓶,得手後騎車離去。
 ㈣被告、趙陽明趙陽明涉犯竊盜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3
年9月7日4時23分許,趙陽明騎乘乙車搭載被告,至被害人
吳志龍所管理址設雲林縣○○○○0○0號之福德宮,徒手竊取
好神拖1組、象棋1副、清潔劑1瓶及抹布1條,得手後騎車離
去。
 ㈤因認被告上開犯行,均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繫屬本院後,被告於114年7月17日死亡,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35
0號卷第115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不
受理之諭知。
四、沒收部分
 ㈠論者指出,刑事案件可區分「主體(訴訟)程序」及「客體
(訴訟)程序」,前者是指對特定行為人所犯特定犯罪之一
般刑事程序,但如果存有事實上或法律原因之障礙事由而
無從起訴或論罪科刑,仍可透過後者無刑事被告的對物訴訟
  (客體程序)宣告沒收。被告於起訴死亡之情形,因本案
程序已無主體對象,若仍欲進行沒收程序,基於訴訟經濟之
考量檢察官可附隨於此主體程序向起訴繫屬之法院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將主體程序轉換為客體程序(附隨於原先已開
啟之主體程序,稱之為「不真正客體程序」),但前提是該
法院亦是單獨宣告沒收之管轄法院;又或者檢察官可於主體
程序終結後,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開啟「真
正客體程序」,但無論何種方式,均以檢察官聲請為必要,
且應準用第三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參閱林鈺雄,單獨宣
告沒收,月旦法學教室,第213期,109年7月,第47至48頁
、第50至51頁、第56至57頁、第62頁;林鈺雄繼承型之第
三人參與及單獨宣告沒收,月旦法學教室,第219期,110年
1月,第25頁),如此區分方式,可清楚釐清本案起訴程序
與單獨宣告沒收之關係,也兼顧檢察官對於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之(程序)裁量權限,應屬可採。又若是起訴程序違背規
定、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經撤回告訴等法院應諭知不受
理等情形,同此法理,倘檢察官已另行向起訴繫屬之法院聲
請宣告沒收,法院可將主體程序轉換為客體程序而宣告沒收

 ㈡復有論者說明德國早期實務及通說見解認為,倘若主體
序停止後一律自動轉換為客體程序,將侵害檢察官原本基於
便宜原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裁量權,此「聲請」並不能以
原先依照法定原則之起訴取代。又德國近來見解逐漸允許主
、客體程序之轉換,但必須由檢察官聲請,且多數見解指出
,即使檢察官主體程序起訴時就已聲請沒收,仍然不能過
度解讀為「檢察官未來也會希望以客體程序來處理沒收」,
檢察官應「另外聲請」將主體程序轉換為客體程序(可參
朱庭儀,刑事程序中被告潛逃-談犯罪所得沒收程序之轉
換,檢察新論,第23期,頁248、250,107年2月;朱庭儀
刑事程序中被告潛逃-犯罪所得沒收程序如何繼續?法務通
訊,第2854期,版8,106年6月)。本院認為,檢察官基於
相對法定原則起訴本案,沒收因附隨於主體程序之關係,不
檢察官聲請法院即可併予宣告,檢察官並無發動之裁量權
可言。然而,主體程序嗣後發生了無法繼續之事由,致主體
程序無法實體審理,法院應以不受理之程序判決終結,此事
由若發生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同時基於便
宜原則,並得裁量是否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比較前後
兩者情形並無實質差異,當無強令檢察官起訴後,主體程序
卻無法進行實體審理下,將主體程序自動轉換為客體程序之
必要,因為主體程序已不復存在,原先附隨其上、檢察官
發動客體程序裁量權之效果自應予解消,以免侵害檢察官
請客體程序之裁量權,惟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檢察官可附
隨於此主體程序,向起訴繫屬之法院另行提出單獨宣告沒收
之聲請,由法院將主體程序轉換為客體程序而宣告沒收。
 ㈢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本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定宣告沒收,惟本案被告死亡後,檢察官並未另行提出單獨
宣告沒收本案犯罪所得之聲請,是依上開說明,本院尚無從
逕將主體程序轉換為客體程序,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建良羅昀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士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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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