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64號
ULDM,114,易,264,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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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8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傑輝犯傷害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
  事 實
一、黃傑輝於民國113年9月1日19時5分許,駕車前往雲林縣西螺
鎮東南路附近之東南觀光夜市,因在該處偶遇劉哲宇,遂帶
劉哲宇到其停放在東南觀光夜市辦公室後方之車輛上,嗣雙
方因債務問題發生口角爭執,黃傑輝即基於傷害之犯意,持
電擊棒電擊劉哲宇劉哲宇因而受有軀幹及右下肢電流損傷
之傷害。
二、案經劉哲宇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院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察官及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同意其證據能力(本院易字卷第33
頁至第34頁、第54頁至第5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
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
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有與告訴人劉哲宇同處一車,
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嫌,辯稱:我當天沒有用電擊棒攻擊
他,只有口角爭執,我覺得他們夫妻在誣陷我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劉哲宇於113年9月1日19時5分許,駕車前往雲
林縣西螺鎮東南路附近之東南觀光夜市,因在該處偶遇劉哲
宇,遂帶劉哲宇到其停放在東南觀光夜市辦公室後方之車輛
上,嗣雙方因債務問題發生口角爭執及劉哲宇受有軀幹及右
下肢電流損傷之傷害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告訴人劉
哲宇之證述情節,約略相符,並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
雲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警卷第29頁)、傷勢照片6張(偵
卷第81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劉哲宇)(警卷第25至
27頁)在卷可考,足以認定為事實。
 ㈡被告當時確實有持電擊棒傷害告訴人劉哲宇
  ⒈證人即告訴人劉哲宇於113年9月7日警詢證稱:我在在113
年09月1號19時西螺鎮東南路東南觀光夜市辦公室後方停
車場,遭黃傑輝傷害,我到他車上後,講沒幾句話之後黃
傑輝就拿長條型手持電擊棒出來電我,旁邊他朋友就出聲
叫我不要抵抗,不然會電更惨,他從前座往後坐電我右邊
身體軀幹及下肢,大約20多下,當下我有一直求饒及開車
門,車門有上鎖我無法開啟,他叫我不能跟我老婆講到我
有被他們傷害,大約在19時30分許他就讓我下車了,下車
後大約20時50分我才發現有傷口我才去驗傷等語(警卷第
11至19頁);證人即告訴人劉哲宇於113年12月17日偵訊
證稱:我坐在駕駛座後面黃傑輝作駕駛座,其他人坐副
駕和右後方。黃傑從前座拿電擊棒攻擊我右大腿、軀幹
右側、右手臂,傷勢紅腫、燒焦,我隔天發現肩膀處有傷
口,現在有結痂,當時在車上黃傑輝真的有電擊棒拿電我
,傷勢診斷還說有電流傷害。但是沒有用手攻擊我,我有
老婆說,我去醫院路上有講,我用LINE電話跟我老婆
,剛剛在夜市上班黃傑輝過來找我,我有去車上,之後
我有被黃傑輝拿電擊棒電等語(偵卷第61至64頁);證人
即告訴人劉哲宇於114年1月17日警詢證稱:我在113年9月
1日19時05分,當時我在夜市打工擺攤,剛好遇到黃傑
他們來逛夜市黃傑輝看到我後便跟我老闆說要借我一下
子要講事情,老闆答應後我便跟他們一起西螺鎮東南夜
辦公室後方停車場黃傑輝叫我上他車之後,本來在商
討還款計畫,商討到一半突然就從駕駛左側拿出電擊棒轉
身對我電擊,(我坐在左後座),其他過程就如同一次筆錄
所述;之後我回到夜市攤位後表情很驚恐,老闆老闆
友便一起前來關心我問我剛剛發生什麼事情,我便向他們
說我剛剛被用電擊棒電擊了,因為當下我以為電擊棒沒有
任何傷口所以還沒有要去驗傷的打算,是後來感覺剛剛被
電擊的部位產生疼痛,我便跑去夜市的廁所脫掉外衣查看
傷勢,才發現有紅腫的狀況產生,並且拍照記錄準備驗傷
,之後我回到攤位後,老闆老闆女友安慰完我之後,就
讓我請假趕快去醫院驗傷,在醫院驗傷時,我老闆他們有
協助載我老婆來醫院看我,大約到9月2日01時許才返家休
息等語(偵卷第73至76頁)。
  ⒉證人沈佩吟於114年1月17日警詢證稱:當天18時53分黃傑
輝用劉哲宇的手機,用LINE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喂,是我
啦,我在夜市找到劉哲宇了,我都有跟他講清楚了,看你
們想怎麼處理,或是約禮拜日到你爸媽家碰面說清楚」,
我便回覆他說「你們有沒有對劉哲宇怎麼樣?劉哲宇人有
沒有怎樣?有關債務糾紛的事情我們禮拜日再說」,他說
劉哲宇人很好不用擔心他,剩下的禮拜日再說」就掛電
話了;9時35分我便回電給劉哲宇要詢問他黃傑輝有沒有
對他動手劉哲宇語氣聽起來很緊張而且有點虛弱,一直
跟我說等一下再說他沒事,大約到20時34分左右我傳LINE
詢問劉哲宇,問他「黃傑是不是有打你?」,劉哲宇
我說「怕黃傑輝還在夜市,他不是打我」,我便問他是不
是用電的,劉哲宇說對並叫我不要去問黃傑輝這件事情,
然後我問劉哲宇說「黃傑輝是用什麼電的?他們憑什麼?
」,劉哲宇請我不要問這麼多,因為黃傑輝他們還在夜市
裡,大約21時20分左右劉哲宇傳訊息跟我說他人在醫院驗
傷、21時51分我有叫他把被電過的地方拍照存證,他也有
傳他受傷照片給我看,大約23時37分我聯絡到劉哲宇夜市
擺攤老闆,請他載我去醫院看劉哲宇等語(偵卷第77至79
頁)。
  ⒊告訴人劉哲宇與證人沈佩吟Line對話紀錄截圖顯示如附件
一,並有該訊息在卷可考(偵卷第83至121頁)。
  ⒋被告於114年10月24日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劉哲宇之父劉維昇
:「叔叔希望你有福有量能體諒,因為我真的還有阿嬤
養,你如果真不方便,是否能請宇跟我通電話呢?抱歉是
我缺乏冷靜思考最後也真心願你早日康復」及傳送「我爸
爸有殘障手冊阿嬤長期居住在老人院,每個禮拜都要洗三
次腎這些我都能證明這些都是我的為難處,抱歉一直打
你打擾你了也謝謝您能體諒、有福有量我會好好檢討懺悔
謝謝你們」,有該簡訊在卷可考。(偵卷第123至141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劉哲宇歷次證述其說法一致,事後與證人沈
佩吟聯繫,並傳送相關訊息,又該訊息提及「電的?」「
用什麼電?」「跟佑他們的一樣」,可見以電擊棒之方式
攻擊他人為被告之常用手法,況被告事發後亦傳送相關訊
息予告訴人劉哲宇之父劉維昇提及「體諒」、「缺乏冷靜
思考」、「好好檢討懺悔」,更可證明被告當時確實有一
定之踰矩行為,綜合上開證據觀之,被告當時確實有持電
擊棒傷害告訴人劉哲宇
 ㈢證人陳昱澄之證述不可採:
  ⒈證人陳昱澄於113年11月14日警詢證稱:黃傑輝跟對方有起
口角,但雙方都沒有動手互毆,最後雙方談不攏就各自解
散了, 當天下午約17時許,黃傑輝打電話給我說要不要
去西螺吃晚餐,後來我在18時許左右就開車到斗南85度C
等他來載我,後來我上車後我們一起去載小凱要一起
夜市;後來我們3個便一起去逛西螺東南夜市,逛到一
黃傑輝說有遇到人說有事情要找他,他們2個便一起
到車上,我跟小凱就跟著上車,當時黃傑輝坐駕駛座,副
駕駛座是小凱,我坐右後座位,對方是坐在左後座位,因
為我跟小凱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事情,所以我們各自在划
手機,沒有仔細再聽到他們在說什麼,只知道後來雙方談
論不歡而散,我非常確信過程中都沒有毆打對方,也沒有
電擊棒在車上。不曉得他們在談論什麼事情,過程中我也
沒有介入,我都在划手機等語。(偵卷第23至25頁)
  ⒉證人陳昱澄於113年12月17日偵訊證稱:問:你於113年9月
1日19時5分許,在雲林縣西螺鎮東南觀光夜市停車場,有
看到劉哲宇黃傑輝的車,雙方並有商談債務?答:有。
問:黃傑輝有無持電擊棒攻擊劉哲宇?答:沒有。問:商
談債務的經過?答:我沒有注意聽,因我坐在車後右邊。
問:你注意到劉哲宇已經下車了嗎?答:我沒有注意他在
車上的狀況。問:黃傑輝、劉哲宇在車上有無爭吵?答:
講到後面有,雙方聲音比較大聲。問:有無互相攻擊?答
:沒有。都是口頭爭吵。問:為何劉哲宇當天去醫院驗傷
,會有傷勢?答:不清楚等語(偵卷第53至57頁)
  ⒊證人陳昱澄於114年10月1日審理證稱:被告問:當時候在
車上有發生什麼事情?有聽到什麼事情?答:在車上我是
坐在後座,隱約聽到雙方起爭執。被告問:是發生什麼樣
的爭執?答:就是起口角,好像有一點拉扯。被告問:描
一下當天我跟劉先生在車上拉扯的狀況。答:其實我不
太記得他們怎麼拉扯,我在划手機。檢察官問:上車後,
你們每人各自車位如何分配?答:傑輝坐在駕駛座,劉先
生在副駕駛座,我坐在副駕駛座後面,凱輝坐在左側。檢
察官問:請求提示證人警詢筆錄第2頁即偵卷第24頁,被
告坐駕駛座,副駕駛座是凱輝,跟你在警局說的不一樣
答:應該是警詢筆錄的版本正確,我記錯了。檢察官問:
既然你在划手機,怎麼知道他們在拉扯?答:我在划手機
,但我知道他們在拉扯。檢察官問:請詳述如何一邊划手
機一邊發現拉扯。答:動靜有點大,我有看到被告用手往
後拉扯劉哲宇得衣領。檢察官問:用那隻手拉扯劉哲宇
衣領?答:右手。檢察官問:拉扯多久?答:不太清楚
檢察官問:除了拉扯還有其他行為?答:起口角,在那邊
罵來罵去。檢察官問:被告與告訴人劉哲宇再起口角時,
你與吳凱輝幹嘛?答:吳凱輝做什麼我不知道,我在玩
遊戲。檢察官問:既然已經起衝突,為何還繼續玩遊戲
答:這不甘我的事。審判長問:你玩什麼遊戲?答:傳說
對決。審判長問:一局多久?答:15-20分。審判長問:
打那個位置?答:我都打中路。審判長問:你在車上完幾
局?答:1局多。審判長問:認真的打遊戲?答:很認真
的打等語。(本院卷第55至61頁)
  ⒋雖證人陳昱澄歷次證稱被告確實沒有持電擊棒攻擊告訴人
劉哲宇,雙方僅係起爭執口角云云,惟依照證人陳昱澄
證述,其案發時正在遊玩手機遊戲傳說對決,該遊戲屬於
競技遊戲,本就需要一定精神專注程度去操作,故無暇
分心關注告訴人劉哲宇狀況實屬正常,況證人陳昱澄亦對
於車上之發生細節不慎理解,可見確實其專心投入在手機
遊戲傳說對決之競技中,再考以證人陳昱澄對於車上之人
配置於交互詰問時不甚清晰,更顯見證人陳昱澄一上車
投入遊戲中,其證人陳昱澄之證述證明度不高,難以
採信。
 ㈣被告主張告訴人劉哲宇與證人沈佩吟為免除債務而誤陷並不
可採:
  ⒈依照告訴人劉哲宇與證人沈佩吟Line對話紀錄截圖顯示(
偵卷第83至121頁,詳如附件),期間僅有通話2秒鐘,多
係以頻繁傳送訊息溝通,且該訊息並無相關誣陷之對話產
生,在考量對話雙方並非相互見面之狀態,如何在告訴人
劉哲宇偶遇被告後立即策畫誣陷被告之舉?顯與客觀Line
對話紀錄截圖顯示不符。
  ⒉又依照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急診護理
紀錄顯示:告訴人劉哲宇於114年9月1日21時21分為傷檢
分級,同日21:29分安排心電圖、同日21:36醫師診治、同
日21:40分為靜脈點滴滴入、同日21:44分相關檢驗值異常
、同日21:55分相關檢驗值異常、同日22:02為靜脈點滴滴
入、同日22:05分安排一般X光、同日22:26分快速生化檢
驗、同日22:26醫師閱讀心電圖、X光報告、同日22:31醫
生評估超音波、同日22:39相關檢驗值異常、同日02:11許
可出院,有該病歷在卷可考。(偵卷第38至39頁),顯見
告訴人劉哲宇到院後,仍經歷逾5小時之相關檢驗觀察後
方可出院,如告訴人劉哲宇與證人沈佩吟有意誣陷,自不
選擇如此高風險之電擊方式誣陷,並接受各種檢測及觀察
方可確認身體無虞。
  ⒊又依照告訴人劉哲宇與證人沈佩吟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上
開病歷合併觀察,可以知悉雙方談論並無時間磋商如何誣
陷被告,並遭受傷害後至醫院仍停留、檢驗、觀察相當時
間後方可確認適合出院,被告主張告訴人劉哲宇與證人沈
佩吟為免除債務而誤陷並不可採。
 ㈤被告主張傳送簡訊予告訴人劉哲宇之父劉維昇之訊息非承認
傷害告訴人劉哲宇亦不可採:
  依照被告之供述,其傳送予告訴人劉哲宇之父劉維昇之訊息
乃係表示當時口角、拉扯衣角方表示懺悔、體諒等情,惟如
本案發生僅係如被告所稱僅係口角、拉扯衣角等輕微衝突為
何使用「體諒」、「缺乏冷靜思考」、「好好檢討懺悔」等
文字?顯見當時之衝突並非簡單、輕微,被告之此部分抗辯
亦非可採信。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劉哲宇間有債
務糾紛,為追討債務而一時衝動,竟率爾以電擊棒傷害告訴
劉哲宇,致告訴人劉哲宇受有軀幹及右下肢電流損傷等傷
害,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否認犯罪,且未與告訴人劉哲宇
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之犯罪後態度,並考量依卷附法院前
案紀錄表所示犯罪紀錄之品行、暨其於本院審判中自述之智
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68至69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末查,被告持用之電擊棒,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 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袖菁提起公訴,檢察官馬阡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附件
傳送者 時間 (113年9月1日晚上) 內容 劉哲宇 7:44 等一下再說 他們還在夜市裡面 沈佩吟 7:45 幹你娘說不會找人的也是他 我訊息明明都有回還在醫院那天 我就說清楚了結果現在搞這齣.. 時間我也是說下禮拜他回我嗯然後現在這樣 劉哲宇 8:00 呵呵 沈佩吟 8:00 他們有對你怎樣嗎 劉哲宇 8:03 晚點再說 劉哲宇 8:04 我不知道你們會不會去林子找你欸 劉哲宇 8:04 他們 沈佩吟 8:05 都說下禮拜才要談他們去林子找 也沒用 劉哲宇 8:07 不知道 沈佩吟 8:08 去就去吧 劉哲宇 8:19 不行... 劉哲宇 8:19 危險... 劉哲宇 8:21 他有說什麼嗎 劉哲宇 8:21 語音通話2秒 沈佩吟 8:21 沒有阿 劉哲宇 8:22 嗯嗯好 沈佩吟 8:22 對不起 沈佩吟 8:23 就只有星期五我回他訊息他回嗯 劉哲宇 8:31 嗯嗯 沈佩吟 8:31 你在幹嘛 劉哲宇 8:33 休息 劉哲宇 8:33 很痛 沈佩吟 8:34 哪裡 劉哲宇 8:34 全身 沈佩吟 8:34 為什麼 劉哲宇 8:34 晚點再跟你說 沈佩吟 8:34 他們是不是打你 劉哲宇 8:34 我怕他們還在夜市 劉哲宇 8:34 不是打 沈佩吟 8:34 電的? 劉哲宇 8:35 嗯嗯 劉哲宇 8:35 不要去問輝 沈佩吟 8:35 ? 劉哲宇 8:35 他叫我不要沈佩吟 8:35 用什麼電? 沈佩吟 8:35 他們憑什麼? 劉哲宇 8:35 跟佑他們的一樣 劉哲宇 8:36 先不要問 我還在夜市 劉哲宇 8:36 他們知道我在哪裡 劉哲宇 8:36 你把定位關掉 沈佩吟 8:37 幾個人電的 劉哲宇 8:37 輝一個人 劉哲宇 8:37 旁邊還有兩個看 劉哲宇 8:37 不要去密輝 劉哲宇 8:37 絕對不要 沈佩吟 8:37 嗯 劉哲宇 8:37 不要再害我了...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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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