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22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宸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定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八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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