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95號
ULDM,114,單聲沒,95,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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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執沒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東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毒偵字第1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粉末、晶體
各1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240公克、2.4852公克),經檢
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81
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
3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
年12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
偵字第1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刑事裁定及不起
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晶體各1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240公克、
2.4852公克,含包裝袋2只),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
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8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28至129頁),足徵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粉末,經鑑定結果,尚檢出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氟硝西泮成分、附表編號2
所示晶體,經鑑定結果,尚檢出尼古丁,均分別已與甲基安
非他命混合而無從析離;另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因與
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與毒品視
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粉末(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1786公克,驗餘淨重0.1240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氟硝西泮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381號鑑驗書 2 晶體(檢品編號:B0000000) 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2.5123公克,驗餘淨重2.485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尼古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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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