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三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0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三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03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越南SAIGON SILVER香菸10
條(每條10包,每包20支香菸,共2000支香菸),係違反菸
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查獲之私菸,屬專科沒收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
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
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
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
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
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3年8月5日以113年度偵字第5103號為緩起訴處分
,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13年9月11日以113年
度上職議字第263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4年9月10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
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偵卷第11至13頁、第27、29頁
;本院卷第5頁)。扣案如附表所示越南SAIGON SILVER香菸
10條,屬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
在案(他卷第65至68頁),並有進口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
中關113年1月25日函及所附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
片等在卷可參(他卷第9至56頁),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
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菸酒
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扣案物
名 稱 數 量 越南SAIGON SILVER香菸 10條(每條10包,每包20支香菸,共2000支香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