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盛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
(114年執他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盛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6694號提起公
訴,經本院以114年訴緝字第7號判決不受理確定,認應對其
持有之第一級毒品單獨聲請沒收。本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5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4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海巡署偵防分
署科技鑑識實驗室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分屬第一、二級毒品。本
件扣案之電子磅秤2台、分裝袋1包、手機1支、手機殼1個、
贓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為被告所有,為供被告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6694號提起公訴,惟因被告於民國1
14年6月16日死亡,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決公
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開判決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分送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鑑定,分別檢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
3918460號室鑑定書、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
9月11日偵防識字第1130011996號毒品鑑驗報告在卷足憑,
分核屬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無訛,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
物之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然以現今之技術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依上開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
之物既未經宣告沒收銷毀,聲請人因被告死亡後,對其持有
之第一、二級毒品,以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第一、二級毒品,已不存在
,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至聲請意旨雖主張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罪所
用之物,亦聲請沒收,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物,於海巡署偵
防分署雲林查緝隊扣押物目錄表所示之「所有人、持有人、
保管人」欄均記載為被告,固可認定為被告所有,然依聲請
意旨並未敘明何以該些物品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參
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6694號起訴之
犯罪事實,係認被告於113年6月19日上午無償提供摻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供證人許安村施用,均未提及被告有使
用附表編號3、4、6所示之物情形,另參以證人許安村雖提
出113年6月19日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然依證人
許安村證述:被告只有詢問我是否在家,沒有講其他的等語
(建偵卷第60頁),而依該對話紀錄之內容,僅紀錄被告與
證人許安村語音通話之時間,亦難認被告於聯絡證人許安村
之時,即欲轉讓第一級毒品供其施用,是本院自難認定被告
有使用附表編號5所示之手機,與證人許安村聯繫轉讓毒品
之事宜。而就附表編號7之現金6,000元,參以本案犯罪事實
係認被告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予證人許安村施用,已難認定
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是就扣案之現金何以與本案有關、又
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卷內之事證,本院無從認定,自難
准許,均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15只) 15包 ⒈送驗粉末檢品15包經檢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6.69公克(驗餘淨重6.60公克,空包裝總重3.6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8460號室鑑定書。 ⒉本院113年度保管檢3602-2字號扣押物品清單。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4只) 14包 ⒈①安非他命13包,透明夾鏈袋內裝有13個小透明夾鏈袋,每包裝均有白色晶體,抽樣1包進行定性與純質淨重分析。驗前毛重27.00公克;驗前淨重21.70公克;驗後淨重21.68公克。均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測純度約為81.9%,驗前純質淨重約為17.77公克。 ②安非他命1包,透明夾鏈袋內裝有1個小透明夾鏈袋,內裝有白色晶體。驗前毛重1.80公克;驗前淨重1.51公克;驗後淨重1.50公克。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參海巡署偵防分署科技鑑識實驗室113年9月11日偵防識字第1130011996號毒品鑑驗報告。 ⒉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475號扣押物品清單。 3 電子磅秤 2台 ⒈被告所有。 ⒉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3602-1號扣押物品清單。 4 分裝袋 1包 ⒈被告所有。 ⒉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3602-1號扣押物品清單。 5 VIVO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⒈被告所有。 ⒉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3602-1號扣押物品清單。 6 手機殼 1個 ⒈被告所有。 ⒉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3602-1號扣押物品清單。 7 現金 6000元 ⒈被告所有。 ⒉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378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