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易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07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易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0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美托咪酯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有所明定;次按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
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
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無涉刑事案件,經雲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
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被告為警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經送驗鑑定,檢出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成分
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20日刑理字第11
46034229號鑑定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而依托咪酯、異丙帕酯、
美托咪酯於扣案時,原列為第三級毒品,嗣經行政院於民國
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為第二
級毒品,足認本案扣案物現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依
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而用
以直接包裹上開毒品之外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爰併依上開規定諭
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
告沒收銷燬,一併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送驗數量 驗餘數量 檢出結果 備註 1 菸彈 〈編號1~9〉 9顆 詳 備 註 第二級毒品 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3月20日刑理字第1146034229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❶編號1至9:經檢視均為電子菸彈,內為透明黏稠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8酌量取樣鑑定。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成分。 ❷編號10:經檢視為電子菸彈,內為透明黏稠液體,酌量取樣鑑定。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成分。 ▼備考: ❶本案檢品黏稠,無法精確稱取淨重,故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 ❷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異丙帕酯,係行政院以113年8月5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公告為第三級毒品,後經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 2 電子菸本機(含菸油) 〈編號10〉 1支 第二級毒品 異丙帕酯、依托咪酯、美托咪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