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25號
ULDM,114,單聲沒,125,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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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沛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94、95、97、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
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沛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
觀察、勒戒前所犯,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
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確檢出如附表所示
毒品成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
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
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1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6月4日釋放出所,而聲請人以被告
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點均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以11
4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扣案如附表編
號1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己施用之毒品,業經被告
於警詢時坦認在卷;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供
己施用所剩餘之毒品,業經被告於偵訊時坦認在卷,而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
有如附表卷證資料欄之鑑驗書在卷可佐,是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
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誤,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另
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卷證資料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3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抽驗1包,驗餘淨重1.188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173號鑑驗書(毒偵1196卷第56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3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抽驗1包,驗餘淨重0.088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2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373號鑑驗書(毒偵1248卷第49頁) 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367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2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493號鑑驗書(毒偵1654卷第71頁) 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2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抽驗1包,驗餘淨重1.500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475號鑑驗書(毒偵983卷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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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