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36、37、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哲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3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1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4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雲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6、37、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並
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警以
毒品篩檢試劑初步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又經送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抽驗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39
1號、111年5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150號鑑定書在卷可
證,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違禁物無訛,應諭知沒收銷燬
。又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以現今所採行之
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
,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應視同
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391號鑑驗書: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758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含包裝袋) 警以毒品篩檢試劑初步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150號鑑驗書: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1.82公克),鑑驗1包(驗餘淨重1.262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