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06號
ULDM,114,單聲沒,106,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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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IBUN PHONGPHAT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毒偵字第701號、114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61公克,
含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
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
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PHAIBUN PHONGPHAT前涉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偵查中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
.2761公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上情均
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應諭知
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1只,以現今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
法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亦同視為毒品,與所盛裝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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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