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4年度,12號
ULDM,114,原訴,1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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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岱暘


黃靜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被 告 劉光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211、11746、11747號、114年度偵字第937號),被告等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均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0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6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扣案偽造之「盈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日期:113.9.26、113.10
.4】」存款憑證貳張,均沒收之。
  事 實
一、A04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起,加入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
ELEGRAM暱稱「馮迪索」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
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集團(下
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成員,A04所涉參與
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在
前,非本案審理範圍),以收取代價擔任車手,負責出面向
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A04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先於113年8月初某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
買賣股票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望向遠方」、暱稱
「飆股集訓營」、「鐘雨涵」、「張海霖」、「盈銓AI智慧
線上客服-林語雯」向位在雲林縣住處之A02佯稱:透過盈銓
AI智慧投資網入金可投資當沖、申購股票云云(無證據證明
A04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A02陷於錯誤,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相約於113年9月2
6日18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日青咖啡店交付投
資款新臺幣(下同)15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5萬元,公訴
檢察官已當庭更正),同時A04於不詳時間,在某統一超商
,依「馮迪索」指示列印偽造之「盈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盈銓公司)」存款憑證(列印時,已蓋用盈銓公司、代
表人林錫銘、盈銓公司統一發票章印文各1枚)、偽造之盈
銓公司工作證,於上開約定時間、地點,持上開偽造盈銓公
存款憑證、工作證,並在存款憑證上書立收款金額、日期
(113年9月26日)並簽名,向A02收取155萬元(起訴書誤載
為55萬元,公訴檢察官當庭已更正)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A02、盈銓公司及「林錫銘」,A04再依「馮迪索」指示,
旋即在附近將收取之15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5萬元,公訴
檢察官當庭已更正)放置花盆、圍牆邊,由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收取並層層轉交,以此方式隱匿加重詐欺犯罪所得及
掩飾其來源
二、A5A06於113年8、9月某日起,加入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
體TELEGRAM暱稱「好運來」、「加菲」、「天龍」等人組成
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組織之本案詐欺集團(A5A06所涉參與犯罪組織
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在前,非本
案審理範圍),A5收取每單款項2%之代價,擔任車手,負責
出面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A06收取每單款項3%之代價,
擔任監控手、收水,負責監控車手收取詐欺款項,並將車手
領得之詐欺款項交付層轉上游。A5A06與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3年8月初某日,在社群軟體
Facebook刊登買賣股票訊息,並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望向
遠方」、暱稱「飆股集訓營」、「鐘雨涵」、「張海霖」、
「盈銓AI智慧線上客服-林語雯」向A02佯稱:透過盈銓AI智
慧投資網入金可投資當沖、申購股票云云(無證據證明A5
A06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A02陷於錯誤,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相約於113年10月
4日16時1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康是美上慶門市交
付投資款120萬元,同時A5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不詳方
式取得偽造之「盈銓公司」存款憑證(已蓋用盈銓公司、代
表人林錫銘、盈銓公司統一發票章印文、簽署陳靜怡簽名各
1枚,並填寫金額、日期【113年10月4日】)、偽造之「陳
靜怡」工作證,於上開約定時間、地點,持上開盈銓公司存
款憑證、工作證,向A02收取120萬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A02、「陳靜怡」、「林錫銘」及盈銓公司,A06則依「好
運來」指示在旁監視,A5依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旋
即在附近將收取之120萬元交付給A06A06再依「好運來」
指示在雲林縣斗六市某橋下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以此方式隱匿加重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A04A5A06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A5A06於警詢、偵訊、本院
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11746號卷第7
至11頁、第13至17頁、第143至145頁反面;偵11747號卷第1
1至21頁反面、第75至77頁反面;偵937號卷一第91至101頁
反面;偵937號卷二第211至219頁,簽名頁--第239頁、第24
3頁;本院12號卷第185頁、第190頁、第192頁、第199頁、
第204頁),核與告訴人A02之指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1174
6號卷第19至27頁、第105至111頁反面;偵11211號卷第139
至141頁反面),並有康是美(上慶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被告A04A5A06之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
A04A5A06照片、物品發還領據、告訴人之雲林縣警察局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提出之與暱稱「鐘雨涵
」、「望向遠方」、「張海霖」、「盈銓AI智慧線上客服-
林語雯」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見偵11746號卷第
29至103頁反面、第113至115頁;偵11747號卷第23至25頁反
面、第29至31頁、第33頁反面至39頁反面;偵11211號卷第6
3至137頁反面、第143至151頁反面、第177頁及反面、第183
頁;偵937號卷一第83至85頁、第125至209頁反面、第213至
223頁、第247頁及反面、第289至293頁、第299至303頁;他
卷第23至97頁反面)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偽造「盈銓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日期:113.9.26、113.10.4】」存款憑證2張
可證,綜上所述,被告A04A5A06上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
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A0
4、A5A06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4A5A0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A04
共同偽造印文及A5A06共同偽造印文、簽名之行為,是偽
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低度行
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A04本案犯行,與「馮迪索」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A5A06本案犯行,彼此
間、「好運來」、「加菲」、「天龍」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
不詳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A04A5A06本案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一
般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重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主文: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 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 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 之要件等語。查被告A04A5A06本案加重詐欺犯行,被告 A04A5A06陳稱:本案沒有獲得報酬等語(見本院12號 卷第190頁、第192頁),卷內復無證據可認其等確有獲取犯 罪所得,而被告A04A5A06於偵審中均自白本案加重詐欺 取財犯行,是依上開說明,就被告A04A5A06本案所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A04A5A06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本件洗錢犯行 ;又本件洗錢犯行查無被告A04A5A06獲有犯罪所得,無 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再者,被告A04A5A06所犯洗錢罪 與其等所犯加重詐欺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3目之規定,洗錢罪亦 屬詐欺犯罪,故被告A04A5A06本案洗錢犯行符合洗錢防 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等減刑規定。
 ⑵本件被告A04A5A06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等罪,與其等所犯加重詐欺罪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3目之規定 ,被告A04A5A06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等罪亦屬該條例所指詐欺犯罪。被告A04A5A06於偵查 、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犯行;又此部分查無其等獲有犯罪所得,無繳交犯罪所得 之問題,故被告A04A5A06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等罪,均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之減刑規定。
 ⑶然被告A04A5A06所犯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等罪均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 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 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4行為前無經法院判刑 確定之紀錄;被告A5前有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 科;被告A06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豐簡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月 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 檢察官未主張累犯)等情,有其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見本院12號卷第9至61頁)。考量被告A04A5A06本案 未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貪圖不法利益,所為非是,惟念及 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參與程度與本案詐欺集團核心成員尚 屬有別,參以其等分工情形、各次犯行加重詐欺、洗錢之財



物價值等情,並考量前述輕罪減刑事由,兼衡被告A04A5A06自陳之學歷、家庭及生活狀況(詳見本院12號卷第205 至206頁)等一切情狀,並參以檢察官、被告A04A5A06 及辯護人之量刑意見(見本院12號卷第207頁),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關於洗錢標的沒收之規定,雖增加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惟刑事法沒收規定之 適用,首應釐清沒收主體為何人,依照刑法第38條之3第1、 2項規定之規範意旨,沒收主體應為法院「裁判時」,沒收 標的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對其宣告沒收才 能發生沒收標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移轉國有之效力,是法院 應區別可能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犯罪行為人以外 之第三人」,而踐行相應之刑事沒收程序,縱有「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規定,仍無不同,差異僅在於, 因此實體法上之特別規定,故沒收標的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 分權人,不論是行為人或者第三人,亦不論其是否有正當理 由取得該沒收標的,除有過苛條款之適用外,法院均應對其 宣告沒收。此處理方式,於沒收標的扣案時固無庸論,倘沒 收標的並未扣案,被告也已非該沒收標的之所有權人或具有 事實上處分權之人,而法院依照個案認定事實之具體情形, 足以認定日後有對於共犯或者第三人宣告沒收之可能時,本 於追徵之補充性原則,應無對被告宣告追徵沒收標的價額之 必要,以避免重複或過度沒收。再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 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被告A04A5A06本案共同洗錢犯行,其等洗錢之標的業交 給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而不知去向,檢察官並未提出 證據證明被告A04A5A06目前仍有實際支配此部分洗錢標 的之情形,而應係由本案詐欺集團實際支配,本院尚無從依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A04A5A06宣告本 案洗錢標的之沒收或追徵。
 ⒉扣案之「盈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日期:113.09.26、113.10. 4】」存款憑證2張,均為供被告A04A5A06本案詐欺犯罪 所用之物,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之(其上偽造之印文、署名不再重複宣告沒收) 。
 ⒊本案檢察官並未證明被告A04A5A06獲有犯罪所得,尚無 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羅昀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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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