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曾碧鳳 (地址詳卷)
被 告 周家豪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原告已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4
年度交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
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