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張育萍
被 告 陳寶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25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53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嗣
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不受理,茲因原告於本院審理程序
中委由辯護人為其陳明「若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經撤回告
訴,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等情,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訴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韋智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