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送達代收人 凃冠丞
被 告 韓東霖
簡炳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4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竊盜附表編號6部分),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張恂嘉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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