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送達代收人 凃冠丞
被 告 韓東霖
簡炳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4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起訴書竊盜附表編號3、4、9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韓東霖、簡炳煌被訴贓物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48號刑
事判決認定起訴書贓物附表編號1有罪判決(即起訴書竊盜
附表編號6部分倪翰元、黃冠豪111年11月24日竊盜原告電纜
線銷贓部分)、起訴書贓物附表編號2、3部分無罪在案,即
起訴書竊盜附表3、4、9倪翰元等人竊盜原告電纜線部分,
尚無從認係由被告韓東霖、簡炳煌故買贓物,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對被告韓東霖、簡炳煌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書竊盜附表編號3、4、9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