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620號
ULDM,113,易,620,202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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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翰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翰杰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自停止
羈押之日起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翰杰(下稱被告)坦承犯罪,
希望可以交保,或限制住居,及每週去派出所報到,爰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被告經通緝到案,認被告涉犯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審酌被告前有數次未
到案而遭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其逃亡之虞,自民國114
年9月21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羈押原因雖仍存
在,然被告已坦承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罪事實及罪名
,參以本案已於114年10月1日辯論終結,依比例原則綜合判
斷,本院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限制住居,
應足以對被告形成一定之拘束力,爰依被告參與犯罪之情節
,命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
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號,爰諭知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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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