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39號
ULDM,113,易,439,202510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8673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原案號:113年度虎簡字第12號),改依通常程序,嗣後被
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國智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廖國智潘氏秋草前為同居男女朋友,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2款所指之曾有同居關係之家庭成員關係。廖國智
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16時許開庭時,以112年度家
護字第32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當庭裁定廖國智不得對潘氏
秋草實施家庭暴力、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
為1年(下稱本案保護令),廖國智當庭即已知悉本案保護令
內容。其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密集之時間,
多次撥打電話、撥打通訊軟體LINE語音通話、傳送通訊軟體
LINE語音給潘氏秋草,並於112年7月18日21時許,前往雲林
縣○○鎮○○000號之阿明檳榔攤,尋找潘氏秋草,希望潘氏秋
草可與其一同返家,廖國智以上開方式對潘氏秋草為騷擾之
聯絡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國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
易卷第55至62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
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2至13頁、本院易卷第55至62
頁、第65至69頁),核與證人即被害潘氏秋草於警詢之證
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21至27頁),並有本案保護令(
見警卷第29至30頁)、家庭暴力通報表(見警卷第45至46頁
)、手機通話紀錄擷圖、簡訊紀錄擷圖(見警卷第51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52至59頁)、本院11
2年度家護字第329號事件112年7月18日訊問筆錄(見偵卷第
16至18頁)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被告基於單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向被害人為騷擾行為
,時間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通常社會觀念,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112年7月18日至本院
開庭時,即經本院當庭核發本案保護令,卻仍無視本案保護
令之內容,於當日晚間至翌日接續為本件騷擾行為,而違反
本案保護令,所為實屬不該。參以被告違反本案保護令之動
機、手段、情節、所生影響程度等情。並念及其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及被害人並未提起告訴。再考量檢察官、被告對本
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易卷第68至69頁)。暨被告自陳學歷
高職畢業、未婚、1個小孩、獨居、為自營商、家庭經濟狀
況普通(見本院易卷第6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吳明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羅昀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
編號 發話號碼 騷擾方式 ①手機撥打 ②通訊軟體LINE 通話月日 (112年) 時間 秒數 備註 1 0000-000000 ① 7月18日 22:07 ✘ 警卷第51頁 2 ① 7月18日 22:08(2通) ✘ 3 ① 7月18日 22:08 ✘ 4 ① 7月18日 22:08 ✘ 5 ① 7月19日 18:16 ✘ 6 ① 7月19日 18:17 ✘ 7 ②通話 7月18日 20:23 1分31秒 8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1:02 9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1:02 10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1:04 11 ②語音訊息 7月18日 21:08 8秒 12 ②語音訊息 7月18日 21:08 10秒 13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1:08 14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1:12 15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1:14 16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1:15 17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1:17 18 ②通話 7月18日 21:33 2分8秒 19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1:53 20 ②語音訊息 7月18日 21:54 5秒 21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2:00 22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2:02 23 ②語音訊息 7月18日 22:02 2秒 警卷第53頁 24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2:04 25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2:06 26 ②未接來電 7月18日 22:08 27 ②通話 7月18日 22:15 1分20秒 28 ②未接來電 7月19日 10:08 29 ②未接來電 7月19日 13:02 30 ②通話 7月19日 13:06 2分19秒 31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3:07 11秒 32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8:14 21秒 33 ②未接來電 7月19日 18:16 34 ②未接來電 7月19日 18:18 35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9:22 12秒 警卷第57頁 36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9:23 13秒 37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9:25 16秒 38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9:25 15秒 39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9:26 25秒 40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9:26 8秒 41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9:26 5秒 42 ②未接來電 7月19日 19:27 43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9:27 16秒 44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19:41 3秒 45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15 5秒 46 ②未接來電 7月19日 21:16 47 ②未接來電 7月19日 21:19 48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26 10秒 49 ②未接來電 7月19日 21:27 50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28 12秒 51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28 7秒 52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28 10秒 53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29 6秒 54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時間不明 10秒 55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0 11秒 警卷第56頁 56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2 30秒 57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2 2秒 58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2 24秒 59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2 11秒 60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3 9秒 61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3 22秒 62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3 2秒 63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4 11秒 64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4 2秒 65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4 1秒 66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4 10秒 67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5 9秒 68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6 1秒 69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6 7秒 70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6 4秒 71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39 2秒 72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44 4秒 73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46 9秒 74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53 7秒 75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1:53 9秒 76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2:00 21秒 77 ②語音訊息 7月19日 22:00 10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