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657號
ULDM,112,訴,657,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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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5號
    112年度訴字第657號
  113年度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雯原名張惠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6762、7466、7467、7468、7469、7470號,112年度偵字第200
2、2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雅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10
月28日上午9時28分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且為瞭解被告與
告訴人間調解賠償情形,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
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
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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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