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雯(原名:張惠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8546、9063號,111年度偵字第1452、1453、1454、1455、145
6、2755、2756、2757、2758、2759、6042、6043、6044、6045
、少連偵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雅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10
月28日上午9時28分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且為瞭解被告與
告訴人間調解賠償情形,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
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
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