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曾義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遺失
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4年1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屆滿,
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有聲請人
提出之網站公告資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7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4年7月14日即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個月內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書記官 蔡孟穎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慶云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17839-1 普通股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