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陳秋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趙子賢」之記載,應
更正為「卓翠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之民
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趙子
賢」之記載,應係「卓翠雲」之誤寫,上開裁定有顯然錯誤
,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