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被 告 陳秋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