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32號
MLDV,114,訴,53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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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詹志賢
被 告 黃育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以
114年度補字第1351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7350元,並限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4內補繳
,且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而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0日合法
送達原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
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乃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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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