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碧霞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9號裁定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25,262元,原告
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3,331元。原告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
7,380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