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69號
MLDV,114,訴,469,202510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69號
原 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被 告 陳張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8年8月
  13日由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以通苑資字第32200號收件,
  108年8月16日辦理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陳淑娜、陳淑貞及陳淑娟(下合稱
訴外人等)於民國108年2月間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並於108年7月22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被告為原告及
訴外人等之母,為預防附表所示不動產遭子輩變賣,乃向原
告及訴外人等要求就其等所有之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為
預告登記,以限制原告及訴外人等處分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
之權利,原告因而於108年8月16日完成預告登記設定。然被
告就系爭不動產實際上並無任何移轉請求權或原因關係存在
,則預告登記所欲保全之請求權既自始不存在,基於預告登
記之從屬性,該登記即失其依據,而此登記狀態已妨害原告
圓滿行使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
規定,訴請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聲請保全左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應由請求權人檢 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為之: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



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 、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 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 效。」。依上可知,預告登記係為保全一定之請求權而預為 之限制登記,具有從屬性,縱預告登記義務人曾出具同意書 使權利人為預告登記,但若無上開所定之請求權存在,或於 預告登記時該請求權雖存在,然嗣後已因契約解除等而喪失 ,預告登記之目的均無法達成而無存在之必要,預告登記義 務人即得請求權利人塗銷預告登記。經查,被告為原告及訴 外人陳淑娜、陳淑貞及陳淑娟母親陳淑華於108年7月22 日以分割繼承名義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權利範圍4分 之1。且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年8月13日經108年8月13日通 苑資資字第32200號收件,由請求權人陳張碧霞為限制登記 事項,其內容為:「關於土地權利移轉登記請求權,義務人 陳淑華、限制範圍4分之1,108年8月16日登記,預告請求權 人陳張碧霞統一編號Z000000000。」,並未記載所謂「權 利移轉之請求權」為何。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是本院審酌原告 提出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對於原告自 無任何得請求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權利存在,系爭預告登記即 失其依據,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 銷系爭預告登記,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 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預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塗銷標的 (苗栗縣苑裡鎖苑南段) 申報地價 原告 權利範圍 預告登記限制登記事項 土地面積 1 399地號 5,600元/㎡ 4分之1 ①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②義務人:陳淑華 ③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張碧霞 ④限制範圍:4分之1,108年8月16日登記 242.17㎡ 2 399-1地號 5,600元/㎡ 4分之1 ①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②義務人:陳淑華 ③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張碧霞 ④限制範圍:4分之1,108年8月16日登記 142.73㎡ 3 402地號 6,552元/㎡ 20分之1 ①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②義務人:陳淑華 ③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張碧霞 ④限制範圍:20分之1,108年8月16日登記 387.95㎡ 4 407-5地號 9,600元/㎡ 20分之1 ①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②義務人:陳淑華 ③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張碧霞 ④限制範圍:20分之1,108年8月16日登記 21.15㎡ 5 587建號 422,500元 4分之1 ①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②義務人:陳淑華 ③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張碧霞 ④限制範圍:4分之1,108年8月16日登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