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47號
MLDV,114,訴,147,2025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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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欽銘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廖泰椲

廖少宏

廖昱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10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660
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8,511元{(15
.86x28500=452,010元)+11,641元+7,430元+7,430元=478,5
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0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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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