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7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張欽銘
被抗告人即
原 告 廖泰椲
廖少宏
廖昱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泰椲等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47號拆屋還地
等事件提出反訴,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本院駁回反訴之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