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麗雲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聲請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蕭麗雲之被繼承人蕭方錦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
人別資料。
二、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同段38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4年3月17日
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四、被告蕭麗雲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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