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88號
MLDV,114,補,2288,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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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林玉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俞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
二、被告許俞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查原告起訴狀原告訴訟代理人及送達代收人欄均記載被告姓
名,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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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