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86號
MLDV,114,補,228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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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謝銘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鋼生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02,92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357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
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全體被告即如附表所示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1,001.33 3,200元 110/160 2,202,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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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