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70號
MLDV,114,補,2270,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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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70號
原 告 吳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文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朱文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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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