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詹德彩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峻毅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
價額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
二、被告廖峻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