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12號
MLDV,114,補,2212,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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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2號
原 告 陳明窓

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常義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以11
4年度補字第36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17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
4,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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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