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22號
MLDV,114,補,2122,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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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慧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韋即正新通訊行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當事人未特定。按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通常稱之為獨
資事業,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獨資事業之債務應由
該自然人負全部責任。因此,契約之債務人倘係獨資時,債權人
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對之為請求時,固應向出資之自然人為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雖
以「林志韋即正新通訊行」為被告,惟本院依職權調取經濟部
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得正新通訊行負責人非林志韋。原告
應提出正新通訊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異動資料,確認林志
韋是否仍為正新通訊行之負責人,若否,應依前揭說明具狀更正
被告資料,並提出林志韋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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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