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114號
MLDV,114,補,2114,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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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 告 林政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592元(計算式:本金23
,055元+如附表所示利息3,537元=26,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23,055元 111年6月16日 114年7月10日 (計至起訴前1日) (3+25/365)年 5% 3,537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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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