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83號
MLDV,114,補,2083,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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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83號
原 告 黃明富
被 告 劉阿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
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苗栗縣○
鎮○○里0鄰○○000號房屋及水泥鋪面拆除,將土地返還全體
共有人,依原告所陳占用面積370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600元×370平方公尺=222,000元)。另原告請求
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按月給付2,000元,計至起訴前1
日即114年9月22日之金額33,000元【計算式:2,000元×(16
+15/30)月=33,000元】,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55,000元(計算式:222,000元+33,000元=25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
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劉阿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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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