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67號
MLDV,114,補,2067,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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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7號
原 告 黃雅慧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黃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
臺幣(下同)6,238,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0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隆興段294地號土地 2,476.06 7,000元 1/3 5,777,473元 2 東庄段1053地號土地 73.09 13,000元 1/3 316,723元 3 隆興段1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0鄰○○00○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359,100元 1/3 119,700元 4 東庄段52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74,100元 1/3 24,700元 合計 6,238,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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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