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戴小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小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
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
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2179號裁定參照)。原告主張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分
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6,03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086,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53元。
二、被告戴小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