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51號
MLDV,114,補,2051,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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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5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廷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林廷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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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