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麗足等間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蔡麗足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蔡
〇〇之人別資料。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
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未將被繼
承人全部遺產列為分割標的,聲請人應於閱卷後,將其他遺
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聲明。
四、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所之聲請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