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11號
原 告 邱仕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紹祺等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所有苗栗縣○○鄉○○段000地號等7筆土地(
如附表所示)就原告所有同段33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通
行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土地因鄰地通行所減價
值為準,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減少之價額為何
?
二、苗栗縣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全體被告即附表所示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有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
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編號 土地 (苗栗縣苗栗縣大湖鄉薑麻段) 0 313地號土地 0 331地號土地 0 333地號土地 0 334地號土地 0 341地號土地 0 347地號土地 0 353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