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87號
MLDV,114,補,1987,202510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洪啓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賢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夏賢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1/1頁


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