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982號
MLDV,114,補,1982,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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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2號
原 告 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豪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
方公尺
三、提出宗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被
蔡宗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
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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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豪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